新加坡华人基督教会怀恩堂章程
1. 释义
(a) “执事部”乃根据本章程所选出之执事所组成;
(b) “教会”乃本章程第二条款所定之教会名称;
(c) “章程”乃包括本教会之章程及经社团注册官所批准之修改过之章程。
2. 教会名称
本教会定名为新加坡华人基督教会怀恩堂。
3. 教会地点
新加坡188536邮区奎因街14号,或经执事部决定及社团注册官所批准之其他地点。
4. 宗旨
(a) 依据圣经宣扬耶稣基督流宝血拯救世人之福音;
(b) 崇拜三位一体独一真神;
(c) 促进基督徒之团契活动。
5. 信仰宣言
我们相信整本新旧约圣经全是神启示的话语,是将神救赎世人的计划完全显明出来,也是基督徒信仰与生活的最高准则。
我们相信独一的真活神,即三位一体永存的圣父、圣子与圣灵。
我们相信圣子耶稣基督是真神,也是真人,由圣灵感孕童女玛利亚而生;祂死在十字架上,流血为人赎罪,神使祂从死里复活、升天,并要照祂的应许快要亲自再临。
我们相信圣灵,三一真神的第三位,与圣父、圣子同质、同权、同存;祂的工作是使人知罪、重生,并住在信徒心中,使他们有能力过圣洁的生活,事奉神,服务人。
我们相信人是照神的形像造的,在亚当里堕落成为罪人,都需要神的救恩。
我们相信悔改的罪人,唯赖神的恩典,藉着圣灵的工作,得以重生,并因信耶稣基督,得以称义。
我们相信义人身体复活享永生,不义的人复活受永刑。
我们相信教会的元首是基督,教会是一体的,是由圣灵所重生的人组成,并在敬拜、交通、传福音及服事上发挥其功用。
6. 会员
(a) 本教会之会员是指:
(i) 接受本教会信仰宣言者;并
(ii) 经受本教会洗礼坚定者,或经由本教会执事部接纳,由其他堂会转会者。
(b) 会籍之终止:
(i) 死亡;或
(ii) 自动退会(书面):
(iii) 连续三年未参加常年大会之选举执事,除非因健康问题、离开本国或有被执事部接纳的原因;
(iv) 否认本教会之信仰宣言。
(c) 已退出会籍之会员可以书面申请恢复会籍,但必须经过执事部之批准。
(d) 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。
7. 执事之选举与任期
(a) 执事人选是由会员提名,于常年会员大会中投票选出。
(b) 受提名之人数必须是执事名额之两倍。
(c) 岗位分配
(i) 所选出之执事将以互选方式分配其职责与工作;
(ii) 执事部包括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及财政,以上各职位之人数将由执事部决定。
(d) 每一执事之任期为一年,但可连选连任5年(共6年);满任后,必须退出被选,一年后方可再被选;财政任期一年,不得连任。
(e) 执事部人选之资格:
(i) 必须符合提摩太前书三章1至13节所列下之标准;
(ii) 必须遵守本教会之信仰宣言与规章;
(iii) 必须为本教会会员至少三年,且年龄在廿一岁或以上。
(f) 如违反提摩太前书三章1至13节,经会员大会或特别会议,该执事必须被革职。
8. 执事部之职权
(a) 管理本教会一切工作。
(b) 有权增设或修改管理本教会之条例。
(c) 有权委任各部门所推荐之人选为各部之主席。
(d) 执事部有权开支不超过一万元之款项作为教会工作之用。
(e) 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及财政之职权如下:
(i) 主席: 主持常年会员大会及执事部会议,并督导及处理其他一般之事务。
(ii) 副主席: 协助主席执行职权,遇主席缺席时,得全权代表其执行任务。
(iii) 秘书: 负责会员大会及执事部会议之记录,并处理教会之来往文件。
(iv) 财政: 管理教会一切资金,负责款项之进出,记录来往帐目并保证帐目之准确;在任何时间有权存留现款五百元以支付教会之零用费;超过此数目之款项必须存于执事部所指定之银行。向银行提款之支票,必须有主席、副主席及财政任何两人的签署。
9. 查账
由常年会员大会中须选出查账两人,任期一年;查账员不得兼任执事,亦不得连任两年。
10. 受托人
(a) 受托人之委任:人数为二至五人,由执事部委任并有权停止其职务。
(b) 受托人之职权:本教会拥有之不动产,须按照受托人规章委托受托人保管;于常年会员大会中,未得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数,受托人无权出售或处理本教会之不动产。
11. 集会
(a) 常年会员大会每年十月前举行;如有五分之一会员提出书面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时,主席应召开特别会员大会;特别会员大会亦可由执事部决定召开。
(b) 常年会员大会之通知书必须于开会前两星期由秘书发出予会员;下列两项应于大会中提出:
(i) 过去十二个月之帐目及会务报告;
(ii) 选举未来十二个月之执事及查账。
(c) 特别会员大会之通知书及议程必须于会前一星期由秘书发出予会员。
(d) 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全体会员的四分之一,倘遇法定人数不足时,可将大会延期至下一周同日于指定之地点及时间举行;倘出席人数仍不足法定人数时,会议亦可进行,但无权修改章程。
(e) 每月举行执事部会议一次,由主席召开;会议通知书及议程须于开会前一星期发出,法定人数为全体执事之半数。
(f) 执事部执行以多数票赞成通过之议案,唯当票数相等时,执事主席有权决定。
12. 经费
本教会之维持及所有活动之经费,全部自由奉献。
13. 章程之修改
本章程如有未尽善之处,得由会员大会提出修改,并得到会员超过二分之一的赞同,方可实施,呈本国社团注册官批准后始可施行。
14. 禁律
(a) 在本教会内严禁任何方式之赌博及牌九或麻将之游戏;任何介绍赌博或嗜毒之资料及有坏名声之人物亦在禁止之内。
(b) 教会不能动用公款为受法院定罪之会员缴纳罚款。
(c) 教会不能限制或以任何方式影响贸易或价格,或进行职工组织活动,其定义依据新加坡现行之有关职工组织之法律。
(d) 教会不能以教会或执事部或其职员之名义举行抽奖活动,也禁止会员或非会员从事有关活动。
(e) 教会不能参与任何政治活动或准许其资金及会所作政治之用。